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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邢蕾娜与戴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蕾娜,戴慕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民初2244号原告:邢蕾娜,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煌,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慕君,经商。原告邢蕾娜诉被告戴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蕾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慕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蕾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戴慕君归还借款3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28日,被告戴慕君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0万元,承诺用其自有房屋作抵押,约定2012年10月28日前归还,如未归还,原告有权将房屋拍卖。还款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取,被告未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信息,旨在证明原告主体适格的事实;2、借条原件一份,旨在证明被告戴慕君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的事实。被告戴慕君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被告戴慕君向原告邢蕾娜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邢蕾娜人民币计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本人用鹭江新城19栋1104室作抵押。/今借人:戴慕君/2011.10.28./于2012.10.28日前归还,如未归还,邢蕾娜有权将房屋拍卖”。原、被告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10月28日,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仍拒不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尽管被告戴慕君未到庭质证,但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戴慕君向原告邢蕾娜借款30万元,有被告戴慕君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慕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邢蕾娜借款30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戴慕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黄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梦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