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与韩均、绵阳高新区南北茶艺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韩均,绵阳高新区南北茶艺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财保55号申请人: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59号。法定代表人朱玉强,局长。被申请人:韩均,男,羌族。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区南北茶艺馆。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59号。经营者:韩均,男,羌族。申请人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区南北茶艺馆、韩均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以其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59号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均、绵阳高新区南北茶艺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59号房屋一处;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