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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汪咏梅与孔强、徐莉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咏梅,孔强,徐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汪咏梅,女,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六团。被执行人孔强,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徐莉莉(孔强的妻子),女,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咏梅与被执行人孔强、徐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16300元。未执结标的额116300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