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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牛立涛、申如芹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立涛,申如芹,牛立涛,申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特23号申请人牛立涛,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生,住丛台区。被申请人申如芹,女,汉族,1966年6月20日生,住丛台区。申请人牛立涛与被申请人申如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牛立涛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3日向申请人借款75万元,约定2014年9月13日前还清全部债务及利息,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评估价值800596元,现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故向法院提出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牛立涛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并提供被申请人住址和送达地址,本院依据该地址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申请人牛立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出借款项的数额为75万元及约定利息数额的事实,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申请人牛立涛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牛立涛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李燕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倩倩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