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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金光虎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第三人朴永华、金美子之间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虎,延吉市房产局,朴永华,金美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1行初57号原告金光虎,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辉,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房产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东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池铜汉,该局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朴永华,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第三人金美子,女,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原告金光虎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第三人朴永华、金美子之间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08日以另案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相根审 判 员  司信吉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