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正兴、李柳云等与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兴,李柳云,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435号原告:李正兴,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原告:李柳云,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呈谨,男,1965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勇,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明山路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为忠,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正兴、李柳云与被告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李正兴、李柳云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兴、李柳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兴、李柳云撤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李正兴、李柳云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