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被告唐建清、赵华、陈中平、赵准、赵竹容、邱建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唐建清,赵华,陈中平,赵准,赵竹容,邱建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6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138号。负责人:周家凤,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该支行员工。被告:唐建清,女,汉族。被告:赵华,男,汉族。被告:陈中平,女,汉族。被告:赵准,男,汉族。被告:赵竹容,女,汉族。被告:邱建康,男,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被告唐建清、赵华、陈中平、赵准、赵竹容、邱建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