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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郑国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国椿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960号原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玉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英、高丽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郑国椿,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郑国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计242.5元,由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章伟力人民陪审员  林志峰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斌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