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22民2024号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贾继斌,阳新县文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陈某甲,男。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继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子女各抚养一个;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8年通过网络相识,2009年8月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陈某乙(2010年3月3日出生)、陈某丙(2013年5月19日出生)。婚初感情较好,后由于被告染上赌博习惯,不顾家庭,导致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遂起诉来院,诉求如上所请。被告陈某甲未到庭,亦未答辩及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相识恋爱,于2009年8月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陈某乙(2010年3月3日出生)、陈某丙(2013年5月19日出生)。婚初感情较好,后由于被告不顾家庭,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相识,通过政府缔结合法婚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说明彼此之间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和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但也属正常现象。本案原、被告婚姻出现问题主要系家庭经济困难,原、被告之间缺乏包容理解和有效沟通所致。物质是婚姻家庭得以成立并延续的基础,原、被告婚生二子均未成年,双方更应该懂得以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的态度解决分歧矛盾,以勤���努力的态度获取财富以抚育孩子、支持日常生活。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体谅,仍有解决现有矛盾的可能。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综上所述,对原告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