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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朱勇诉湘西自治州都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湘西自治州都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朱勇,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顺县。被告湘西自治州都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大桥街630号。法定代表人齐泽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从利,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勇诉被告湘西自治州都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勇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朱勇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兴喜审 判 员  李雁冰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郁湘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