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军与陆海祥、郭新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军,陆海祥,郭新爱,陆玉琴,甄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董军,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陆海祥,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郭新爱,女,195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陆玉琴,女,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甄改军,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榆民立保字第2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担保人张红伟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现该案已经审理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担保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张红伟在工行晋中市分行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账号:62×××9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