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4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4895号原告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工业园沪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赵允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勤。委托代理人杨冠群,男。被告上海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