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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贺忠林与季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忠林,季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727号原告:贺忠林,居民。被告:季秀华,交管员。原告贺忠林与被告季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贺忠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忠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贺忠林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