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贺忠林与季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忠林,季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727号原告:贺忠林,居民。被告:季秀华,交管员。原告贺忠林与被告季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贺忠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忠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贺忠林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