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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大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2066号之一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花院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76269200-7。法定代表人阳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春林,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大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金钟村一社,工商注册号:500107000050067。法定代表人龙伟,经理。被告徐志平,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大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交纳1320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小东代理审判员  李明星人民陪审员  戴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