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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1934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委托代理人李卫,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15年原告父母离婚,经临邑县人民法院调解,原告随母亲高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现随着物价上涨,原告母亲收入减少,原告各种教育费用的不断增加,原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增付抚养费至其工资的30%(原抚养费每月6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2015)临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实原告的父母于2015年6月16日经临邑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600元;2、教育培训单据七份,证实自原告的父母离婚至今,原告花去教育培训费用共计7388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清楚,认为所支出的培训费用是基本教育之外的,不是必须的,没有和其商量,且原告之前上的培训班少,近期上的培训班比较多。被告张某乙辩称,原告之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所述物价上涨、花费增多与事实不符。2016年3月份,国家统计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2.3%,因此,物价上涨因素可忽略不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孩子花费增多无事实、法律依据。2、被告每月承担600元抚养费较为合理,已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2015年6月16日,被告与原告之母经调解离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即使双方各承担600元,合计1200元,该数额远远超过当地消费水平,况且原告之母现经营“妇康诊所”,收入远高于被告,按法律规定应多分担抚养费。3、被告与原告之母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被告支付原告之母28万元,已作出很大让步,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被告承担每月600元抚养费的意见,此事相隔仅一年,实际上没有新的情况变化,被告虽有稳定收入,但因离婚分割财产时支付款项全部是借款,经济并不宽裕。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原告法定代理人高某及被告张某乙经临邑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张某甲由其母亲高某抚养,被告张某乙自2015年6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张某甲抚养费600元,抚养费支付至原告18周岁(或高中毕业)止。此后,原告张某甲一直跟随其母亲高某共同生活。原告张某甲现就读于临邑师范附属小学三年级。本院认为,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父母离婚时,虽然已就原告的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但随着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升高,特别是原告在逐渐成长,生活、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必然会有所增加,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而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本案被告张某乙在庭审中自认其系临邑县交警大队正式职工,每月收入4000余元,因此应按其月总收入25%的比例给付抚养费为宜。本院希望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高某和被告张某乙,宽以待人,互相谅解,事事以孩子利益为先,能勇于承担各自的抚养教育义务,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安定、××的成长环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按照其月总收入25%的比例支付原告张某甲抚养费,至原告张某甲年满十八周岁之日(即2026年6月7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盼附: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