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顿某与平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顿某,平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民初2458号原告顿某,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告平某1,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原告顿某与被告平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建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顿某、被告平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顿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高碑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平某2,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在日常生活中凸显双方性格差异,加之被告毫无主见,凡事听从家人唆使,与原告不是一条心。被告对原告疏于关心,毫不尽家庭义务。特诉至贵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平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成年;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权15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平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高碑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平某2,现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证实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原、被告虽偶有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顿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顿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贾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素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