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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3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江涛与顾祥红、顾小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顾祥红,顾小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3406-1号原告江涛,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铁军,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祥红,居民。被告顾小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涛与被告顾祥红、顾小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0元,保全费19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艳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