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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哈密地区天洁沙石矿业有限公司与李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地区天洁沙石矿业有限公司,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2201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地区天洁沙石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地区天洁沙石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5545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高晖审判员田仲审判员艾尼瓦·司坎旦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