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兴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泰兴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兴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丰社区丰润花园4期8栋3楼303号;法定代表人周贤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富学,系该公司总经理。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31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给付申请人的设备租赁款人民币1520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债务太多已停止经营,现无偿还能力,且在本县辖区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31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昌审判员 韦 祥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德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