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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志宏与任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宏,任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831号原告:王志宏,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武邑镇大王庄村人,现住武邑县。被告:任俊杰,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武邑镇苏家庄村人,现住武邑县。原告王志宏诉被告任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志宏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王志宏承担。审判员  李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