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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常洁与张海伟、张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洁,张海伟,张艺峰,永城市海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727号之一原告:常洁,女,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海伟,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睢县。被告:张艺峰,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永城市海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十八里镇十八里村。法定代表人:张海伟,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洁与被告张海伟、张艺峰、永城市海波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