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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华富申请执行屏山县鑫安建材厂、陈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富,屏山县鑫安建材厂,陈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富,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屏山县鑫安建材厂,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新安镇民主村。法定代表人:余跃群,厂长。被执行人:陈瑜,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城镇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执行王华富与屏山县鑫安建材厂、陈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