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姜辰飞执行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174号被执行人:姜辰飞,男,197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5)开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团队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10000元,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