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91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姜辰飞执行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174号被执行人:姜辰飞,男,197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5)开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团队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10000元,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