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刘青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青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89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军,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大街。委托代理人白彩录,男,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刘青霞,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青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青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牡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