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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6执67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借款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陈桥,饶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34号。负责人李德鸿,农行经开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桥,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谷城县冷集镇。被执行人饶彩虹,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陈桥、饶彩虹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1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83600元。但被执行人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陈桥、饶彩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陈桥、饶彩虹19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柯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