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瑞华与郭建伟、吉泰公司民间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华,神木县吉泰煤焦有限公司,郭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797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华,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吉泰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兴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建伟,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神木县吉泰煤焦有限公司、郭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县吉泰煤焦有限公司、郭建伟向申请执行人张瑞华偿还借款本金127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180元,执行费1522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雨霞与被执行人刘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建伟于2016年7月15日给付申请人张瑞华2万元,被执行用其房屋抵偿申请人剩余全部债务,由被执行人郭建伟负担案件受理费12180元,执行费15220元免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智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