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8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700号原告张某1,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某2,女,成年。被告张某3,女,成年。被告张某4,女,成年。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以张某2、张某3、张某4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原告待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可再行起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退回原告张某1。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