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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朱霞与陈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霞,陈力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81民初2582号原告:朱霞,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张海清,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力兵,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朱霞与被告陈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力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力兵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3月12日至清偿之日止,至起诉时约4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11日,被告陈力兵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用于周转,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将其现金900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余款141000元通过其母亲刘某的账户转账给被告,2014年12月1日,双方协商该笔借款期限延期到2015年8月,并重新出具了欠条,注明利息支付到2015年3月11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陈力兵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及汇款凭证原件、证人刘某证言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力兵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12月11日向原告朱霞借款150000元,期限一年。当天原告通过其母亲刘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41000元给陈力兵。2014年12月1日,双方协商将该笔借款期限延期到2015年8月,被告又重新出具了欠条,注明利息支付到2015年3月11日。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陈力兵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借款本金,应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数额为准;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被告应承担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力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霞借款本金人民币141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原告朱霞负担130元,被告陈力兵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华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朱霞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借条、汇款凭证一份,拟证明双方借款关系,及利息支付情况;3、短信,拟证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附2: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