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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遂宁市安居区三峰页岩机砖厂申请执行谭英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安居区三峰页岩机砖厂,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4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三峰页岩机砖厂。法定代表人:唐xx,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谭xx,男,生于1961年6月2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谭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给付借款人民币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200元,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谭xx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安居支行营业部内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洪彬审 判 员  谢国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蒲 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