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恢1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建生被执行人赵必扬、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生,赵必扬,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1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建生,男,生于1963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高坪区人,住南充市被执行人:赵必扬,男,生于1965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陈丽,女,生于1968年5月2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2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必扬、陈丽向申请执行人杨建生返还借款384000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必扬、陈丽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万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