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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康师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新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康师傅建材有限公司,周新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159号原告佛山市康师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工业区展业路红岗恒龙市场四层商场A024号。法定代表人:钟生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新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勇,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康师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新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康师傅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康师傅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康师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湛烁瑶人民陪审员  胥 扬人民陪审员  杨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廖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