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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何玉霞与凉州区金羊镇皇台村第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霞,凉州区金羊镇皇台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何玉霞被执行人凉州区金羊镇皇台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XX禄,该组组长。本院受理的何玉霞与凉州区金羊镇皇台村第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凉州区金羊镇皇台村第六村民小组应按调判决给付申请执行人何玉霞土地征收补偿款69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按该组村民同等份额、同等标准给申请执行人分配住宅楼和商铺,并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执行费93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539981.19元、执行费935元,剩余案款24186.19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不再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210号民事判决书和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勇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楚铁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