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1执1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鹭梅与被执行人朱幼珍、苏秀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解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鹭梅,朱幼珍,苏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鹭梅,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朱幼珍,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苏秀凤,女,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鹭梅与被执行人朱幼珍、苏秀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苏秀凤名下厦门农商行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幼珍、苏秀凤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强制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