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陶山诉武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山,武永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441号原告陶山,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武永亮,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公开审理原告陶山诉被告武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永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阜阳市,本案应由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或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约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被告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迎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