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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叶海霞与覃玲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霞,覃玲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189号原告叶海霞,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喻世生,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玲俐,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安吉峰,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海霞与被告覃玲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海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海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合计7520元,由原告叶海霞负担。审 判 长  钟建平人民陪审员  邓玉英人民陪审员  唐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玉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