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9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林立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931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立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9314号原告: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49370971。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植林,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林立峰,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立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万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雷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