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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914号原告朱某,地址:双峰县青树坪镇南门街314号,被告陈某,地址:双峰县青树坪镇南门街314号,本院在审理朱某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置自己的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杜响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