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914号原告朱某,地址:双峰县青树坪镇南门街314号,被告陈某,地址:双峰县青树坪镇南门街314号,本院在审理朱某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置自己的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杜响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