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建头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建头百货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建头百货商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三里垅湘华小区第4栋。经营者周建军,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建头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