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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诸城市裕盛汽车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诸城市裕盛汽车配件厂,潍坊誉洲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浩正钢材有限公司,王桂鹏,王丹丹,王福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20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东武街1号。被申请人:诸城市裕盛汽车配件厂,住所地:诸城市舜王工业园。被申请人:潍坊誉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枳沟镇玉皇村。被申请人:诸城市浩正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吕标钢材市场。被申请人:王桂鹏,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王丹丹,女,1981年4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王福美,女,185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申请人诸城市裕盛汽车配件厂、潍坊誉洲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浩正钢材有限公司、王桂鹏、王丹丹、王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94232.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94232.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