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嘉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316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郭嘉辉,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被执行人郭嘉辉犯抢劫罪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维持本院作出的(2014)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第一项判处:郭嘉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6月24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中山市范围内的国土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警车辆管理及省内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嘉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郭嘉辉已被执行死刑。本院认为:本院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郭嘉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郭嘉辉已被执行死刑,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20执3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张卫东执行员 郭善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克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