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106执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林师儒与海南华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师儒,海南华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2801号申请执行人林师儒。被执行人海南华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仕群,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林师儒与被执行人海南华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琼0106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华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银湖路XX号宿舍X幢XXX房(产权证号:HK422X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林师儒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判长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符秋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