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荣、周春风与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周春风,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杨荣。申请执行人周春风。被执行人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鼎人,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荣、周春风与被执行人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启商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荣、周春风借款本金311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并由被执行人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98650。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资产由昆山市处置耿鼎人、张文玉非法集资工作组予以清理,申请执行人已向工作组申报债权。本院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资产由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商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韩雪斌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德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