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7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刘祖花,罗鲜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罗鲜华,刘祖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7643号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所腾龙大道42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985350X7。法定代表人蒋道伟。被告罗鲜华,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祖花,女,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鲜华、刘祖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4元,由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陆希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方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