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鹿宾与王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宾,王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986号申请人鹿宾,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王红波,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住辉县。鹿宾申请执行王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鹿宾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红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26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何文超长期在外逃避执行。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