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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鹿宾与王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宾,王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986号申请人鹿宾,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王红波,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住辉县。鹿宾申请执行王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鹿宾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红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26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何文超长期在外逃避执行。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