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朱耀标与梁伟雄、高丽池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一初171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耀标,高丽池,梁伟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716号原告:朱耀标,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高丽池,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梁伟雄,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朱耀标与被告高丽池、梁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耀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丽池、梁伟雄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耀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9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高丽池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7日,被告高丽池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于2015年9月7日前偿还,逾期还款则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高丽池出具《借款借据》。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10万元。被告梁伟雄与被告高丽池系夫妻关系,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现已届清偿期,被告未偿还款项。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诸法院。高丽池未作答辩。梁伟雄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朱耀标主张的事实一致。诉讼中,朱耀标表示与高丽池系朋友关系,仅主张逾期后的利息。另查明,高丽池、梁伟雄于1996年3月20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朱耀标提供的《借款借据》、婚姻登记资料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高丽池向朱耀标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借款借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约定支付利息,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现已届清偿期,高丽池未清偿借款,朱耀标有权要求高丽池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9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高丽池所借款项,虽是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梁伟雄未能证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本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朱耀标作为债权人,要求梁伟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高丽池、梁伟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丽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9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给原告朱耀标。二、被告梁伟雄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耀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60元,其中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高丽池、梁伟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程 君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人民陪审员 何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锦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