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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10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畅君莉与河南诚友置业有限公司、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君莉,河南诚友置业有限公司,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李虎林,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033-1号原告畅君莉,女,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诚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竹林大道86号,机构代码:56510116-7。法定代表人李虎林,总经理。被告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路与山阳路交叉口。机构代码:68318642-1。法定代表人李磊强,总经理。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峰,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李虎林,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燕,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畅君莉诉被告河南诚友置业有限公司、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李虎林、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虎林、王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虎林、王燕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君莉撤回对被告李虎林、王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法律文书予以确定。审 判 长  白栓柱审 判 员  潘康德人民陪审员  刘庆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薛万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