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光强、冉红娟申请执行史经勇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光强,冉红娟,史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彭光强,男,生于1976年11月15日,个体,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冉红娟,女,生于1975年7月18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史经勇,男,生于1976年5月1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彭光强、冉红娟与史经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史经勇用其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XX路XX号C2幢25楼3号住房一套(面积107.88平方米)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彭光强、冉红娟借款40万元,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史经勇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史经勇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XX路XX号C2幢25楼3号住房(面积107.88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也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