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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民终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师周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师周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2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甲23号。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培东,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周全,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师周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5)玉民一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人。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韬审 判 员  戴玉英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建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