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光群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群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刑初2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光群,男,1972年6月1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石柱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光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光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左右,被告人刘光群从他人处获得一支火药枪。之后,刘光群将该火药枪藏匿在其位于石柱县X镇X村X组X号的家中床下面。2016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刘光群取出该火药枪用于防止野生动物损坏庄稼后,将火药枪藏匿于石柱县X镇X村X组X(小地名)后竹林内。次日,石柱县公安局悦崃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前往刘光群家对其做思想工作,刘光群遂将民警带至藏匿火药枪的竹林,主动将该火药枪交给民警,后民警依法将该火药枪扣押送检。经鉴定,刘光群持有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能够完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过程,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相,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相,鉴定意见书,证人马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光群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群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刘光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光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光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包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