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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卢世茂与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茂,李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5民初2545号原告:卢世茂,男,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琳,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济阳县卫生计划生育局职工。原告卢世茂与被告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世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世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8日,被告李琳向原告卢世茂借款2500元,协议当月底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李琳未作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卢世茂与被告李琳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8日,被告李琳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口头约定被告当月发工资后还款。借条内容为:“暂借现金贰仟伍佰元整(¥2500.00)。李琳。2016年1月8日”。当天,原告在家中给付被告现金2500元。后被告未按口头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卢世茂与被告李琳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卢世茂履行了给付被告李琳借款的义务,被告亦应及时偿还借款。虽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可自起诉之日(2016年9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被告李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世茂借款2500元及利息(以25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新丽 微信公众号“”